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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沙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515号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振兴社区万博庭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汤浩。委托代理人:葛祥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沙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沙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沙美珠下落不明,现暂时撤回起诉,待重新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后,保留再行起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少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