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624号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东开发区高新19路。法定代表人:张海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葛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荣,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安迈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206.5元,由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