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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志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396号罪犯苏志华。现在广西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6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1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5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苏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4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苏志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志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13.30分,并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苏志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