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召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康改丽、杨涵钰等与张红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改丽,杨涵钰,杨某,张红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召民初410号原告康改丽,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原告杨涵钰,女,汉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杨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礼,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诉被告张红礼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罗娇娇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