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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召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康改丽、杨涵钰等与张红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改丽,杨涵钰,杨某,张红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召民初410号原告康改丽,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原告杨涵钰,女,汉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杨某。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礼,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诉被告张红礼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改丽、杨涵钰、杨某承担。审判长  孟庆东审判员  罗娇娇审判员  杨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