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270号原告闫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