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大洪、曾祥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大洪,曾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河运新村。法定代表人叶克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大洪,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保安公司职员,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曾祥兰,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受理执行的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大洪、曾祥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吴大洪、曾祥兰向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23195.4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大洪、曾祥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兴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