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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宪明诉被告黄智、韩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43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黄某,男,汉族,工人,工作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韩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6年4月20日,被告韩某某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被告黄某作为担保人。当时约定利息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限为准。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80000元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为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某、韩某某未答辩。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份,欲证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韩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黄某担保,并约定利息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事实。被告黄某、韩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异议,本院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该组证据作为债权凭证,能够证实原告李宪明与被告韩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黄某为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人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被告韩某某、黄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韩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为月利率2.5分,如果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以法律保护的为准。被告黄某做为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人,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为止。特别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大同区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对象,可以选择起诉借款人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韩某某作为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被告韩某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而未履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关于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韩某某履行,且原告已给被告韩某某一定的准备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月利息2.5分,超过年利率24%,原告以年利率24%为限主张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某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且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被告黄智应按照连带担保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原告已经向被告黄某某主张权利,被告黄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被告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告黄某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黄某某、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