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执民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林顺娣与张保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娣,张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淳执民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林顺娣。被执行人张保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安县人民法院(2011)杭淳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保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保兴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保兴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