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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唐如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如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70号罪犯唐如徕,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03)茂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如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外的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796.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后。二OO六年六月、二OO八年十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死刑、缓期二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一年六月和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如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如徕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如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