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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文锋与娄俊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锋,娄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特52号申请人王文锋,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申请人娄俊平,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文锋诉被申请人娄俊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王文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文锋撤回申请。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