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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金丹丹与朱琴琴、王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丹丹,朱琴琴,王忠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626号原告金丹丹。被告朱琴琴。被告王忠魁。原告金丹丹诉被告朱琴琴、王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朱琴琴出具借条一张,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偿付利息1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以后另计),合计人民币62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朱琴琴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6)浙0726民初0054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因未交诉讼费裁定自动撤诉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金丹丹和被告朱琴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琴琴向原告金丹丹借款本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琴琴、王忠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丹丹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675元,由被告朱琴琴、王忠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琳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