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必佑与宁模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必佑,宁模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黄必佑。委托代理人韦业新,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模钦。黄必佑申请执行宁模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宁模钦的住所地在钦州市浦北县。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60号黄必佑申请执行宁模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浦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