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4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30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18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杜某某、程某某、王某丁、王某戊(四人均已判刑)经过商量在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新店村新发地建材大世界西北角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营利,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负责放贷。2013年9月1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将杜某某、程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当场抓获,缴获赌资97799元(已没收)。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放贷期间,共非法所得15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主动为李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退交非法所得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牌九、聚箱、赌资的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焦作市监狱罪犯前科证明,收条及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巩某、宋某、王某丙的证言;同案犯杜某某、程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已构成赌博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及退交非法所得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退交的非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