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29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胡云霞,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