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贾凡美、侯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凡美,侯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特1号申请人:贾凡美,略。申请人:侯某,略。监护人:贾凡美,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北宿镇梁岗村兴盛一巷*号,系侯某外祖母。申请人贾凡美、侯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凡美、侯某共同陈述称,被申请人刘某于2011年9月离家外出打工,将其女儿侯某交给申请人贾凡美照顾,后无法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贾凡美抚养侯某至今。2013年3月,申请人到邹城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警,公安民警查询到刘某的身份证信息曾在威海市使用过,同年7月,二申请人曾到威海市寻找被申请人,威海市民政部门给予救助,通过刊登报纸及电视台发出寻人启事,均未有被申请人的音信。现被申请人失踪已长达四年之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邹城市北宿镇梁岗村兴盛一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贾凡美之女、申请人侯某之母,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敏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家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