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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与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497号原告陈宁,男。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鸿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