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与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497号原告陈宁,男。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鸿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北京合千润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宁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宁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