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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20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被执行人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平。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被告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邵武市神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