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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洪业与孙元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业,孙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洪业,农民。被执行人孙元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业与被申请人孙元生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即信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