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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根秀与纪宏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秀,纪宏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1418号原告张根秀。被告纪宏成。原告张根秀与被告纪宏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连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根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宏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根秀诉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租用原告柯登公司对面平房4间,口头约定每月租金8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所有费用按月结算。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月支付租金及水电费。自2015年8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底一次性结清所欠房租及水电费。2015年12月底,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义务。2016年3月28日,被告就所欠房租及水电费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费用,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350元,利息94.50元,共计1444.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纪宏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租用原告柯登公司对面平房4间,口头约定每月租金8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所有费用按月结算。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月支付租金及水电费。自2015年8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房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底一次性结清所欠房租及水电费。2015年12月底,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义务。2016年3月28日,被告就所欠房租及水电费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根秀现金1350元,大写壹仟叁佰伍拾元整,按2016年4月10日前还清不计利息,如按时还不清,第一月按3%利息计算,两月按3.5%计算,三月按4%计算,四个月以上按10%计算。借款人纪宏成,2016年3月28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8月起开始拖欠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135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租金及水电费1350元,故该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违约金94.50元,因被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了违约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故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宏成给付原告张根秀房屋租金及水电费1350元,违约金94.50元���共计144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连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航榕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