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殷庆阳、王彦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东,殷庆阳,王彦彬,王桂芝,赵爱珍,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红,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庆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牛丽,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绪文,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彦彬,男,1955年9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原审被告:王桂芝,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多才,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爱珍,女,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原审被告:王某,男,2007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汾阳市。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系原审被告王某之母,住山西省汾阳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共和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024882-8。负责人:代军玉,总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城镇中学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019289-X。负责人:武军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婷婷,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湘玲,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系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审被告: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夏汾高速汾阳西出口处。法定代表人:郑高德,董事长。上诉人杨晓东因与被上诉人殷庆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山西盛世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王彦彬、王桂芝、赵爱珍、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大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晓东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晓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杨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如苏力达尔古西代理审判员 王 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