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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沿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沿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535A室。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沿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法定代表人仇进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大门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景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沿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德客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徐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徐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建航执行员  张晓航执行员  宋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