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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5183号原告林某。被告胡某甲。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钱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甲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觉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又因被告不外出工作,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2016年1月,原告与同事聊天,被告即动手打原告,自此双方分居已达4个多月。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希望,故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2、儿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现在手机店为他人打工,年收入约3-4万元。被告胡某甲答辩称:我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着我生活,应当由我抚养;抚养费按照国家标准承担。我有A2的驾驶证,这个月去上班;家里父母有积蓄,父亲有工作且父亲在温州的房子有房租收入;孩子对原告没有感情。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甲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6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现年收入约3-4万元。原告林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经被告胡某甲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均予以采信并证明上述相应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保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虽然基于家庭琐事而起,但是双方缺乏改善夫妻关系现状的决心和家庭支持。对于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婚姻自由原则依法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双方生育的子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婚生子胡某乙近几年由被告抚养的情况,胡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现年收入约3-4万元有一定不确定性,可就低按年收入3万元的25%计算即每年7500元,每年定期支付一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胡某乙由被告胡某甲抚养至年满18周岁;原告林某自2016年起至2029年止每年8月20日前支付被告胡某甲子女抚养费7500元,2030年5月10日前支付被告胡某甲子女抚养费6500元,款可交由本院马屿人民法庭(户名:瑞安市人民法院马屿法庭案款诉讼费暂存专户;开户银行:农行瑞安支行马屿分理处;账号:19×××09)转交。三、原告林某对婚生子胡某乙享有探视权;原告林某在行使探视权时,被告胡某甲应当给予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原告拒绝履行,被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霞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