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百货纺织品公司、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百货纺织品公司,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537号原告吉林省百货纺织品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闾峰,经理。原告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0号。法定代表人王赫奕,经理。被告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739号。法定代表人王佐倩,经理。被告王佐倩,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百货纺织品公司、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佐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百货纺织品公司、吉林省国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辉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