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淮北矿业集团双龙公司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旭、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湖路与五矿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撞到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被害人宫某,致宫某受伤,后宫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16年2月11日,宫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宫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宫某符合因外伤致急性颅脑损伤、骨盆骨折和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继发性炎性病变,肺、脑功能衰竭死亡。另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助,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驾车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宫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接警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线时疏于观察,未停车避让正在人行横道线内行走的行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助,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