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需追���其刑事责任,于同年5月12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某娱乐有限公司一楼大门口,无故以扇耳光、脚踢等手段,对保安人员周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谢某等人,在222包厢内因殴打保安人员一事与工作人员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谢某等人采用打砸等手段,将包厢内、外部过道的玻灯罩、玻水杯、陶花瓶、墙面等财物故意毁坏,财物损失总计价值2364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上述寻衅滋事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同案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林某、吉某、王某乙、李某、张某、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价格认定书,门诊病历,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委托书,调取证据清单,(2011)杭萧刑初字第1566号刑事判决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850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随意损毁公��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益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枭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