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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38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江与被执行人盛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86之三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盛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盛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账户(该账户为盛某某的代发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靖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