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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韩保广与李丹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广,李丹,韩保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韩保广,男,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丹,女,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保魁,男,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保广与被执行人李丹、韩保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询到被执行人李丹、韩保魁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丹、韩保魁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