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李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309号原告:张某。被告:田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