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常磊等与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磊,郝秀华,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828号原告常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郝秀华,女,1972年5月4日,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谈朝晖,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常磊、郝秀华与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常磊、郝秀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磊、郝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磊、郝秀华撤回对被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95元,由原告常磊、郝秀华负担。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恩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