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苗某、李某某、李大某、李小某与李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苗某,李某某,李大某,李小某,李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大某申请执行人李小某被执行人李某军李某、苗某、李某某、李大某、李小某与李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