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赖晓玲与陈友波合同纠纷2016执369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晓玲,陈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691号申请执行人赖晓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陈友波,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赖晓玲与陈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友波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4月29日,赖晓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380元,执行费122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友波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明珠北路1号501房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的档案。但由于上述房屋正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友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陈友波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晓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