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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大道**号。负责人许文革。委托代理人单洁明,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御河路(原天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锋。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法忠、代理审判员荣晓黎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0月9日、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在被告能够保证使用原告提供的速递物流服务的前提下,第一年被告如果保证年用邮金额达150万元,则免费使用原告提供的1200平凡米仓库,如用邮金额达不到,除按用邮全额支付原告外,另收取每月8元/平方米仓库租金。现被告使用原告仓库已逾一年,由于被告在第一年期间用邮金额不到150万元,且未支付租金,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收取租金及欠付的邮寄资费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库租金及邮寄资费合计119670元(仓库租金115200元、尚欠邮费447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湖北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合作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作合同关系,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费用的收取标准。证据二:快递单,证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速递服务。证据三:欠条,证明双方经济往来中,被告欠原告24470元,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20000元,被告实际欠原告邮寄费4470元。证据四:快递单,证明原告按约定帮被告发货。证据五:对账单客户信息,证明被告邮费数额是151831元。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对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认为原告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就仓库场地租赁和配送服务事宜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荆州大道94号荆州邮政速递物流集散中心二楼仓库,面积为1200平米、租赁期限为三年,即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并约定在被告能够保证使用原告提供的速递物流服务的前提下,第一年保证年用邮金额达150万元、第二、三年不低于此用邮金额,在保证用邮金额的前提下租金全免,否则原告将全额收取邮费并按每月8元/平方米收取仓库租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依约定提供了租赁场地及速递服务,现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仓库已逾一年,欠付租金4470元,且一年用邮金额不足150万元,故不符合约定的免租赁费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已依约提供了租赁场地及速递物流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欠付的邮费4470元并支付一年的场地租赁费115200元(1200平方米*每月8元/平方米*12个月),以上合计119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仓库租金及邮寄资费共计11967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荆州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玲审 判 员  张法忠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