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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85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住所地张石高速南口110国道西行700米新窑子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尹国宏。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该加油站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加油站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该加油站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