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宾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宾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李强,韩瑶,房可杰,李忠英,王小煜,许丽敏,许久新,胡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孙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宾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久新。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被执行人:慈溪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房可杰。被执行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韩瑶。被执行人:房可杰。被执行人:李忠英。被执行人:王小煜。被执行人:许丽敏。被执行人:许久新。被执行人:胡张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执恢1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轿车一辆。2016年6月21日22时,买受人张铎(公民身份号码)以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B(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WDDKJ5GB)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铎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张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执 行 员 马太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