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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生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水,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生水与被执行人董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鲁0404执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雨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雨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