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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2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彭雪美,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张波,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 若人民陪审员  梁国发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