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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永奎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斌,朱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永奎(又名王奎),男,汉族,1982年9月2日,身份证号码:41270219720902323X。电话:1393286****、806****。住址:石家庄建设集团安平县领佳公馆施工工地。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新合街20号。电话:0311-8788****、8789****。法定代表人:王呈肖。被告:陈永斌(领佳公馆项目经理)。被告:朱江(领佳公馆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奎(又名王奎)与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永斌、朱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王永奎负担。审 判 长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 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