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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顺娟、宋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娟,宋义海,陈建美,广丰县海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娟,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宋义海,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建美,女,1961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广丰县海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241988-3。法定代表人宋义海。本院在执行张顺娟与宋义海、陈建美、广丰县海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人民币103342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50元,合计人民币104792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巨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