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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饶志强与蔡潮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志强,蔡潮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饶志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蔡潮福,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志强与被执行人蔡潮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潮福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0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饶志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蔡潮福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