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燕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燕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6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志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卓、欧金龙,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4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李燕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燕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62×××50)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10月19日止,被告的信用卡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合计39219.5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15年10月19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合计39219.52元以及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诉讼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身份证明材料1份;信用卡申请表1份;信用卡账户信息、对账单各1份。因被告李燕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李燕珍仍没有到庭应诉,也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2日,李燕珍向中行中山分行提交中国银行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1份,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行中山分行审核后,向李燕珍开立了卡号为62×××50中银信用卡。后李燕珍开始使用此卡消费。截止至2015年10月19日,李燕珍因使用涉案信用卡共欠中行中山分行透支本金29938.45元、利息3386.23元、滞纳金5894.84元,以上合计39219.52元。2016年1月18日,中行中山分行以李燕珍拖欠上述本息、滞纳金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另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若在还款期限内没有交足最低还款额,李燕珍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李燕珍应按规定按时归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李燕珍向中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后,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李燕珍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及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交的银行消费流水数据统计,截止至2015年10月19日,李燕珍因使用涉案信用卡共欠中行中山分行透支本金29938.45元、利息(含复利)3386.23元、滞纳金5894.84元,以上合计39219.52元。中行中山分行诉请李燕珍归还上述欠款及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燕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8.45元并支付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10月19日,利息(含复利)3386.23元、滞纳金5894.84元;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李燕珍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利息以29938.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每月实欠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如果被告李燕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燕珍负担(该款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光辉审 判 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莺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