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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白只与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只,爱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李白只,女,193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爱莲,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郸城县。原告李白只与被告爱莲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白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