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白只与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只,爱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李白只,女,193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爱莲,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郸城县。原告李白只与被告爱莲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白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