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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刑初5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系本案被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伤,现无意识呈植物状)。监护人周某乙。经周某乙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经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交通肇事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于2016年6月13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6月28日,监护人及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董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监护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利风审 判 员  贺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天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