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翠兰与王继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翠兰,王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唐翠兰,女,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继成,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唐翠兰申请执行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8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继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