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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秦福平与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平,董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305号原告秦福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董魁忠,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平与被告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福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福平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