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秦福平与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平,董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305号原告秦福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董魁忠,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福平与被告董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福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福平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