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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邓连贵与金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连贵,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邓连贵。被执行人金洋。关于邓连贵与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连贵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洋应偿还申请人邓连贵欠款八万一千两百五十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金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邓连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洋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