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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秋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650号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23090319690806082X),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供电部家属楼。被告王某某,男,4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24号楼5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