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张满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张满安,李水红,胡国顺,苏慧,董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保63号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张满安。被申请人:张满安。被申请人:李水红,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胡国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苏慧,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董江洪,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张满安、李水红、胡国顺、苏慧、董江洪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张满安、李水红、胡国顺、苏慧、董江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张满安、李水红、胡国顺、苏慧、董江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