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执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新民市大全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新民市大全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皇执字第0200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民市大全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倬大华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新民市大全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民市大全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