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金星与被执行人王爱宾、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星,王爱宾,赵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星,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后辛村***号。委托代理人孙玉芹,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金星之妻。被执行人王爱宾,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杨老村*号。被执行人赵垒(赵磊),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爱宾之妻。申请执行人李金星与被执行人王爱宾、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星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爱宾、赵磊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80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