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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敬凯与被申请人李广财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敬凯,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广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59号申请人王敬凯,男。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财,经理。被申请人李广财,男。申请人王敬凯与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膨润土原土40000吨及膨润土半成品3000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建平县亿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膨润土原土40000吨及膨润土半成品3000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如需变卖须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保留相应价款,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担保人付有余建国用(2007)字第(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璐 更多数据: